【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罗某生与黄汉东民间借贷纠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普法民一初字第5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黄汉东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西侧源兴居×栋22B楼房一套。2009年10月14日,该院作出(2008)普法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汉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归还原告罗某生借款500000元。被告黄汉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0年1月12日直接送达上诉人、被上诉人。黄汉东于2010年1月1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指令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该裁定于2010年4月30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分别送达原、被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发出《退卷函》,退卷函说明附:(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3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函等材料。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并于同月16日立案受理。同月18日,本院向普宁市人民法院发出调卷函。2012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0)揭中法民再指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和普宁市人民法院(2008)普法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罗某生的诉讼请求。黄汉东收到判决书后于2012年7月24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2012年7月31日,普宁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12)揭普法执字第246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