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6日原曲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李守谦扩建美食街南段路东房屋一案进行调查,原告李守谦对扩建行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行为符合县城规划。2013年3月29日原曲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原告李守谦下达(曲建)责改字(2013)第(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原告李守谦于2013年4月13日前拆除建设的违法建筑物,2013年4月16日下达了(曲建)告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告李守谦于2013年4月18日进行了陈述、申辩,2013年6月9日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2013年7月1日原曲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曲建)罚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处罚决定书中文字错误,该局于2013年9月3日作出(曲建)罚字(2013)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正说明,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关于“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并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曲建)罚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原告李守谦送达。原告不服,于2014年2月10日向邯郸市城乡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5月12日该局作出邯规复决字[2014]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曲建罚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于2014年5月26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李守谦申请该院回避,2014年6月6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邯市行辖字第10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9月19日原告李守谦以原曲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曲建)罚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不当,行政行为不当,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