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5月6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西陵分局(以下简称西陵国土局)作出(2012)第08号《征前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由西陵区窑湾乡大树湾村委会签收,主要内容如下:1.拟征收土地位置:大树湾村。2.拟征收土地面积:20.0613公顷。3.拟征收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宜府发[2005]24号、宜价服字[2005]124号、宜西府办发[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据实补偿。并告知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可以对该项目征用土地的相关事宜要求听证,接到告知书5日之内可以向该分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同年5月21日,大树湾村委会签收,并在回执上签署意见不听证。翌日,该局与大树湾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土地实物指标调查及用地协议情况确认表。同年6月18日,大树湾村第八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了宜昌市拟在该村征收土地建设蔬菜果品批发市场事宜,与会代表20人,14人同意。
2013年5月29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以[2013]58号文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报批2011年第2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同年8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土批[2013]1089号文,批复同意宜昌市政府将大树湾村集体用地20.0613公顷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等内容。随后,西陵国土局拟定了[2013]第0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了各项补偿金额、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如有不同意见,以村委会为单位向该分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同年9月10日,被告西陵区政府作出[2013]8号《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土地公告》)。同年9月22日,《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时张贴于大树湾村委会。黄正富等14人不服西陵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公告。2014年1月20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作出宜复决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西陵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尔后,原告黄正富等六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