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韩书国等十二名原告向岳池县国土局写出《征地安置申请书》后,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具有答复的法定义务,岳池县九龙镇人民政府对韩荣川的答复是否代表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相关义务。国土资源局作为政府土地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要制订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本案中,韩书国等十二名原告是否具有安置对象的主体资格、房屋拆迁面积的认定、如何安置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十二名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应对十二原告的要求作出一个明确的认定和答复,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从现实操作中,有的国土资源局将土地征收工作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拆迁,但乡镇人民政府并不具有土地征收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九龙镇人民政府给韩荣川的信访答复不能视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已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故法院判决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写人: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 陈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