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叶宜彬于2008年1月17日经登记取得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淮路××号××室,登记建筑面积为116.96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共有权人为张某勤,系原告丈夫。2012年6月29日,扬州市江都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原则同意金狮棚户区及周边地块综合整治详细规划设计方案。2013年8月30日,经江苏中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测算,金狮棚户区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总成本为:安置房建设成本18156.53万元,应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9074.45万元,合计为27230.98万元。被告江都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扬江房征字[2014]第1号,以下简称扬江房征字[2014]第1号征收决定),并于同日作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扬江房征告字[2014]第1号)。原告的房屋位于上述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征收区域内。2014年9月18日,扬州市江都区城市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出具《证明》,称在2014年9月18日前已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3525万元,所有账户存款确保专款专用,该服务中心系原江都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为股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次日,江苏银行出具《证明》,称江都区拆迁服务中心截止2014年9月11日在该行账户余额为30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扬江房征字[2014]第1号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围绕征收补偿费用问题另行提交了相关证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