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8月5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就扬州市一院东区医院总体规划与门急诊楼改造建设等事宜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第52期《专题会议纪要》。2009年11月2日,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扬发改许发〔2009〕509号《批复》,原则同意市一院按照市政府2009年第52期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对东区医院进行规划调整。2009年12月,扬州市一院委托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对东区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09年12月29日、2010年3月1日,涉案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别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网上公示。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于2010年4月编制完成了涉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0年4月9日扬州市环境科学学会主持召开了涉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会。2010年5月17日,扬州市一院向扬州环保局提交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其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日扬州环保局在该局网页上发布了受理公示。2010年5月20日,扬州市环境科学学会作出了涉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认为经评审修改后的报告书评价路线正确,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总体符合国家环评导则及江苏省环评报告书编制的相关要求,可以报批。2010年6月3日,扬州环保局作出扬环审批[2010]41号《批复》,同意扬州市一院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原则同意扬州市环科学会评估意见,并针对该工程项目提出了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要求。该工程已于2013年3月投入使用。汤国英的居住地与涉案建设项目中的食堂综合楼毗邻,其于2013年6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等级为乙级。其系被上诉人扬州环保局的下属事业单位,现根据相关规定,已将环境影响评价职能从单位剥离,转移到现有的“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组建的以环评为主的新的有限责任公司。(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