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原告认为被起诉人没按规定时间出警、出警没有录音录像等行为系被起诉人履行行政职责的程序,而非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具有可诉性。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李冬梅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原告李冬梅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https://www.daowen.com)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上诉人李冬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接到其报警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出警、处警没有录音录像、没有给其制作笔录、没有给现场证人制作笔录、没有控制嫌疑人等处警行为违法。因上诉人李冬梅起诉要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警过程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对原告李冬梅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