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梁光树为梁某琴父亲。2012年7月23日晚6时许,路桥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上保村菜场附近巡逻时,发现梁某琴、赖某涉嫌偷盗电动车,即对其当场实施控制。赖某当场被抓,梁某琴寻机逃脱。为逃避路桥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追赶,梁某琴在逃到附近的河边时跳进河中游往对岸准备脱逃,在发现对岸也有被告的工作人员后又开始往回游,回游到河中央时开始喊“救命”并沉入水中。见此状况,事发现场一围观群众及被告一工作人员下水救人,但救援未成。另查明,在事发过程中,路桥公安局工作人员发现梁某琴跳河溺水后,组织多名公安、消防、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但无果。当晚9时许,梁某琴被打捞上岸,经医护人员确认其已死亡。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梁某琴跳河会造成生命危险而没有采取合理文明的措施,也没有在第一时间救助,被告未履行警察职责是导致梁某琴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行为违反《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三项纪律》。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在履行法定职责救助义务时不作为,导致梁某琴死亡的行政行为违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