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众所周知,所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本案中该《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违法建筑认定决定)存在着主要证据不足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法之处,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该行为具有公定力而推定其为合法有效,应是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原因有二:第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是据以作出《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基础行为,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时,必然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内容,而违法建筑认定决定就是《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之一;第二,法院对违法建筑认定决定的审查,是因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既然是证据,法院就要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以便认定其是否能作为认定主要事实的依据;第三,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公定力,应直接约束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所指向的相对人,这是考虑行政效率原则的需要,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以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审查后,发现其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两处严重违法之处,该行政行为应予被撤销。本案中刘振福并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法院不能直接将其撤销,应是认定其作为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