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忻城县新圩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新政处字(2014)1号处理决定认定,蓝喜娥与罗勤芬争议的地块位于蓝喜娥屋后与罗勤芬原伙房之间,附有现状勘察图。该争议地不是承包地,忻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罗勤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标明为“空地”,忻城县土地管理局在蓝喜娥《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中将争议地标为“蓝胜路”。考虑到该争议地的位置以及长期以来由罗勤芬管理使用的事实,本着方便生产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决定双方争议的土地归罗覃芬管理使用。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新政处字(2014)1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新政处字(2014)1号处理决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