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3日,被告接到李某宁反映的原告销售的沙发存在问题的举报。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对该案立案调查。2013年10月10日,李某宁与原告签订《确认书》,双方确认了原告向李某宁销售了涉案沙发,并同意将其中的一件一人沙发送至国家家具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后被告委托国家家具检验中心对该沙发进行检验,该中心于2013年10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得出的检验结论为,该样品内部木制件材质不能称作全实木。2013年12月30日,被告对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王某在询问中称:原告的销售人员是在李某宁一再要求下,并出于好意才在销售合同中补充标注了“沙发内部材质全实木、整体头层牛皮”的内容,且居然之家留存的那份合同上并没有该标注,原告所销售给李某宁的涉案沙发内部并非全实木,原告销售人员在讲解产品时已明确告知购买人。2013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原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4年1月16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销售人员于销售合同中标明的“沙发内部材质全实木”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用语,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5000元。原告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