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对视同工亡制度内涵的认识和理解。
1.“突发疾病”的内涵
本案中有证据证明查某林在工作期间向同事反映身体不适,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高血压、心脏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查某林在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告诉同事、回家告诉家人及至被送医院诊断抢救至最后死亡,整个过程及后果符合高血压、心脏病发作具有渐进性、连续性及严重危害性的特点,应视为该次发病的连续,医院出具的专业诊断也印证了这一判断,因此本案有充足证据证明查某林死亡是其1月3日病情的延续和加重所致。
2.“48小时”的内涵
从严认定论者认为根据劳社部函[2004]256号意见第三条规定,本案中查某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应当按照医院诊断时间即20点47分开始计算。从语义来看,“在48小时之内”构成“抢救”的时间状语,对其理解不能脱离中心词“抢救”,因此,其起算基点设定为正规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点属于法规“抢救”一词的语义射程范围。至于“突发疾病”,无论是猝死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其时间状语均明确为“工作时间”。进言之,“在48小时之内”属于法律拟制时间,而突发疾病的时间是一个客观事实,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可以对“在48小时之内”这一法律术语如何理解做出裁量权范围内的界定,但对于法规有明确规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的“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只能遵循证据规则的规定。从政策精神角度来看,意见之所以将“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工伤行政主管部门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将起算时间往后推延的政策考量,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法律利益归劳动者,其原因在于扣除劳动者自行(或被他人)由(从)工作岗位前往(送往)医疗机构的途中时间,延长了病亡视同工伤救济制度作用于劳动者的时间,因为一旦超过48小时,死亡事件就成为无关工伤的自然事件,劳动者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意见旨在将抢救起算基点的时效利益归职工。(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正在完善之中,于此间隙,视同工伤制度发挥了工伤保险、单位抚恤和社会救助等环节连接器的重要作用,按照从严认定论者的观点,劳动者病亡之后的家属将面临生活水准的巨大下降以及精神情感的极大创伤,相较之下,准确把握法规立法原意倾斜保护劳动者才能真正弥合制度缝隙,实现实质公正。当然,这种实质公正并非要突破法规规定,以上结合具体个案对法规规范的内涵做了解读,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视同工伤制度,确保司法裁判尺度统一,彰显司法为民的情怀和善良温暖的人文司法关怀。
从本案亦可看出,视同工伤的司法认定能否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传递司法的人性温暖,表面上是道德问题,但实质仍然是如何认识法律法规的精神,如何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核。
编写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陈立洋 喻伦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