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从近年本院受理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来看,各地的国土资源局均是以通知的形式对当事人的争议予以答复。从本案的审理情况来看,原告赵万琼与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生争议,向岳池县人民政府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岳池县人民政府依法应对该争议作出相应的处理。岳池县国土资源局虽然是受县政府委托对原告赵万琼的申请予以答复,但应当是以岳池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以自己的名义对赵万琼进行答复,是一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在通知中对赵万琼未办理产权证的25平方米的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纳入不予补偿的范围,以通知的形式代替了行政处罚,又未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和诉讼的权利,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判决撤销。本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写人: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 陈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