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1.被告抽取血样行为的定性

公安机关具备双重职能,可能在同一事件处理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变成刑事司法机关,而本案通过呼气检测,沈旭光已经涉嫌醉酒驾驶刑事犯罪。辨别该行为为刑事侦查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应着重从行为目的、法律依据、程序、法律后果考虑。本案虽然公安机关最后对原告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刑事立案,但被告实施强制行为之时还未进入刑事程序,其依据行政法律法规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通过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形式作出强制决定,并按行政程序告知原告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查范围和标准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本案中血样抽取过程即有无添加抗凝剂、是否按规定密封血样对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影响问题,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实施的暂时性限制。而抽取血样有无添加抗凝剂、是否按规定密封血样是对得出原告是构成醉酒驾驶还是酒后驾驶,应当予以刑事追责还是行政处罚的结论有影响。暂且不论有无添加抗凝剂、是否按规定密封血样到底对原告最后检测出血液酒精含量的影响有多大,但就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而言,在原告呼气测出血液酒精含量为274.2mg/100ml时,被告即有权现场决定对原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只要该强制措施不违反《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即应予以支持,而抽取血样是由专业人员即医务人员实施,医务人员有无添加抗凝剂、是否按规定密封血样等与被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无关,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编写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陈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