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对以下三方面问题的解决。

1.关于可否认定或者推定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已经收到或者知道省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问题。在上级法院没有通知执行法院的前提下,不能推定执行法院应当知道上级法院裁定的情况,否则该条就不必规定口头通知等内容了。因此,应认定普宁市人民法院在(2010)普法执字第29号一案中的执行期间是不清楚省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34号民事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况。

2.关于普宁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黄汉东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揭普法立赔字第1号决定书,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决定对申请人黄汉东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https://www.daowen.com)

3.关于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对黄汉东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黄汉东以普宁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为由,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普宁市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从实体上进行审查才能判断出其在执行过程中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及是否侵犯了黄汉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而不能简单地从程序上对黄汉东的国家赔偿申请采取不予受理的形式作出决定。就本案来看,黄汉东向本院申请复议并请求撤销普宁市人民法院(2013)揭普法立赔字第1号决定书,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依法应当予以受理。黄汉东的法律救济途径最终得到保障。

编写人: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