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至12月,北京市朝阳区吉利家园小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并采取表决书(选票)表决方式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等事项进行表决。2013年12月9日,吉利家园业主大会以加盖原告印章形式作出了《吉利家园小区2013年业主大会决议》,其中载明该小区建筑总面积为82806平方米,业主总人数为613人,表决书共发放和送达429份,实收反馈意见表决书276份,在发放和送达的429份表决书当中,有153份未参与投票表达意见。2013年12月10日,原告委派人员至被告处申请对换届后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在被告对原告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吉利家园小区部分业主向被告提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问题,要求查验候选人王京平的业主身份、查验所有领选票登记表、查验所有选票是否有效。被告即向保存选票的芍药居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是否存在联名信反映的问题,并查验了登记表、选票、计票记录表及计票统计结果等材料,后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通知》,主要内容为:接到吉利家园部分业主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换届选举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后,被告经过认真核查,具体情况如下,根据吉利家园小区原业主委员会提供的材料显示,吉利家园小区现有业主总人数为613人,本次吉利家园小区业主大会收回选票276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本次吉利家园小区业主大会收回选票未达到小区业主的一半,不符合备案要求,故不予备案。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为原告备案的法律手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