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该案裁定是珠海首份“裁执分离”行政执行裁定,标志着珠海市正式启动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根据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规定并未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在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一律交由法院内设执行部门执行,政府不具有执行中的组织实施权。201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行政强制法》,五次审议稿删除了草案(四)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内容,并明确给人民法院的探索和改革留有空间。201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该司法解释在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确立了“由政府组织实施为总原则、由法院执行属个别例外情形”的裁执分离模式,也明确了人民法院破解非诉行政执行难题的方向。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裁执分离”制度,再次强调要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及相关通知有关“裁执分离”的基本要求。以上司法解释、文件为“裁执分离”机制的建立、推进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持。

“裁执分离”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破解征收拆迁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难题而极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原则。征收拆迁案件敏感度高,历来容易引发官民关系紧张之事件。此类案件按以往裁执不分离的模式,法院一方面审查判断行政机关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一方面对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又自己组织实施,这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很难让其不对法院非诉审查程序的中立与公正产生怀疑。而且,执行中的拆迁行为极易产生新的纠纷与诉讼,由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有可能导致法院自身提前介入纠纷处理的局面,造成被执行人救济无门。总而言之,裁执不分离,直接损害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而选择“裁执分离”,既能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监督职能,又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资源优势,有利于理顺司法与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有利于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良性互动,对确保依法拆迁、和谐拆迁意义重大。

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其本质系在个案中对行政强制执行组织实施权的一种授予。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精神,破解执行难题,推进“裁执分离”工作,我们一方面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要求和“裁执分离”原则的基本精神,同时在市中院的带领下到兄弟法院学习借鉴相关工作经验,做好建立“裁执分离”机制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从分工协作、突出各自优势形成合力的角度,向党委、政府阐述“裁执分离”的意义,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认同和支持。以本案为契机,我们在受理案件后查看了搬迁现场,听取了相关方意见,在取得市中院同意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书面批复后,基于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准予执行的裁定书上载明由香洲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送达准予执行裁定书的同时,还就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向香洲区人民政府发送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告知书,详细告知各注意事项,力求从源头上避免违法组织实施行为的出现。虽然“裁执分离”意味着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参与度的减少,但为避免一裁了之,我们在政府组织实施阶段,也注意加强对“执”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审查具体执行方案、提出执行建议等方式,帮助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执行实施工作机制,确保整个组织实施行为的依法进行。(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王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