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周翠瑜于2012年2月23日19时30分左右,途经扬州市邗江北路与翠岗路交叉口处,与孔某虎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2012年5月,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就此事故作出扬公交证字[2012]第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经调查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2013年4月1日,原告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邗江法院起诉,该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孔垂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4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3月6日,被告认定原告提出工伤申请超过规定时效,作出《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民事调解书、裁定书、证人证言两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到庭当事人陈述为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