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李志明系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村村民。2001年李志明与同村村民朱某元分别与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松峪村委会)签订了果树承包合同。双方承包地东西相邻,李志明承包地在西侧,朱某元承包地在东侧。2010年,双方因承包土地界线发生争议。2011年李志明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区法院)起诉朱某元、黄松峪村委会,要求确认朱某元与黄松峪村委会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涵盖李志明承包面积部分为无效合同。平谷区法院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受理后,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平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裁定,认为此纠纷属于承包地使用权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处理,裁定驳回李志明的起诉。李志明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二中民终字第20175号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裁定。2011年12月李志明向黄松峪乡政府申请确认承包土地界线。黄松峪乡政府于2011年12月21日按照来访事项进行登记。此后,黄松峪乡政府工作人员向黄松峪村村民进行调查,组织李志明与朱某元进行调解,李志明与朱某元均不同意调解。黄松峪乡政府作出《关于黄松峪村李志明与朱某元果树承包合同纠纷的答复》,建议李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李志明认为黄松峪乡政府未履行对其与朱某元承包地界线进行确权的法定职责,向平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上述法定职责。黄松峪乡政府则坚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为仲裁或诉讼,而非政府部门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亦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排除在土地权属争议受理范围之外,故其无权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争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