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梁某琴有违法犯罪的嫌疑,对其进行调查控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梁某琴依法应当予以配合。梁某琴为逃避调查控制寻机跳河游向河对岸准备脱逃,在发现对岸已有被告工作人员后回游是造成其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从被告提供的事发现场的工作人员和救援人员的陈述中可知,被告已及时合理地履行了救助义务,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梁光树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梁光树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梁某琴死亡的行为违法。(https://www.daowen.com)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发现赖某、梁某琴等有盗窃嫌疑,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赖某、梁某琴亦有义务予以配合。梁某琴采取逃跑的方式企图逃避公安机关执法,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紧追其后的行为并不违法,梁某琴跳河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河岸上劝其上岸。并组织多名人员携带救生圈下水营救、配合打捞等,已履行法定救助职责。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虽未在梁某琴跳河后立即下水,但从梁某琴在河中来回游的实际情况看,梁具有一定游泳技能,故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梁某琴喊救命后下水救助,属于在第一时间下水救助。且不存在救助不力。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