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2026年03月11日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是对长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等方面的审查。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审判结果的意见是相同的。审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本院主要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的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审查、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的审查。本案中,原告认为第三人建设的4S店存在挡光、楼间距近的问题,被告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不合法。通过庭审,被告长春市规划局是负责城乡规划的法定职能部门,依法享有核发规划许可证的权力,系履行法定职责;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递交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文件,一切手续完备。被告在核发许可证的过程中,对原告等周边居民组织听证会,听取其意见,并要求第三人对建设方案进行合理范围内的修正,充分考虑了周边居民的居住需求。被告长春市规划局严格按照《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发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过程中没有偏差,各项证据充分,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既注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根据实际情况,到施工现场,对楼间距进行了实地测量,各项测量参数符合《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最终作出判决。(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