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9日,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05]403号)等三个文件中关于上网追逃措施的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即“即该政府信息中涉及对上网追逃措施的具体适用条件内容——也就是说,符合什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采取上网追逃措施。基于上网追逃作为一种新型侦查措施,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应当予以公开和接受监督”。2012年6月25日,公安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公开。奚明强不服该答复书,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9月7日,公安部作出公行复决字[2012]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答复书。奚明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