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才负赔偿责任。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且民事、行政错判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补救。本案中,本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本院(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和普宁市人民法院(2008)普法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并驳回罗某生的诉讼请求。因此,普宁市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二审生效判决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执行错误情形。造成黄汉东财产损失的原因是原二审生效的判决被撤销。在原执行依据被撤销,财产已执行完结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六)项等规定,应当采用执行回转,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普宁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收到或者知道省法院已作出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因此,黄汉东认为普宁市人民法院不执行省法院的(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34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裁定,仍然执行造成其财产损害并请求国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普宁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告知申请人黄汉东诉权不当,应予纠正。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揭中法确复字第1号决定书和普宁市人民法院(2013)揭普法立赔字第1号决定书;(https://www.daowen.com)

二、驳回赔偿请求人黄汉东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