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2日运管所的执法人员身着反光背心在钟山县鑫山水泥厂门口旁对过往车辆进行正常的路检路查工作。2012年11月12日10时30分许,受害人唐某驾驶桂J62×××号货车行驶至国道323线757km+300m路段(稽查点)时,被运管所的执法人员拦停检查,唐某将车停在道路的北侧路边。运管所执法人员随后将唐某带到在南侧路边的交通执法车处接受处理。唐某在返回到桂J62×××号货车的路程中,被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在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该交通事故经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运管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协调,2012年11月15日,运管所预付给唐某家属丧葬费20000元。唐某家属唐兆月等4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唐兆月等4人不服,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行政赔偿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唐兆月等4人撤回上诉及起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