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牡丹区政府将涉案地块纳入了旧城区改建计划。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11月12日在菏泽市电视台演播厅对涉案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摇号确定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为菏泽市信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菏泽市曹州公证处于次日出具了公证书对上述活动进行了公正。菏泽市牡丹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牡丹区房产局)作为牡丹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于2011年11月12日公布了涉案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确定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12日前。2012年8月27日,牡丹区政府对涉案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载明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2012年9月3日至2012年9月12日),并于同日张贴发布了房屋征收通告,告知了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告彭圣彬的房地产在涉案地块征收范围内。2012年8月27日,菏泽市信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受牡丹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委托对原告的房产出具了房屋征收估价报告。2012年8月28日,被告相关部门对涉案地块房屋的征收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2年12月23日,菏泽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鉴定,维持了菏泽市信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牡丹区房产局与原告彭圣彬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牡丹区政府遂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载明了复议及诉讼事项;同年7月16日向原告彭圣彬送达了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年9月2日,原告彭圣彬不服,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的10月28日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菏政复决字[2013]7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认为应按照2013年的市场价赔偿其水泥地面损失,遂又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请求事项所述的洗车场已于2002年被政府拆除。原告提供的其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住宅;其提供的房屋所有证等证据未证明房屋用途为商业。牡丹区发展改革局、菏泽市规划局、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各自出具复函分别证明涉案地块旧城改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牡丹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