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2026年03月11日
【法官后语】
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行为程序性瑕疵的审查认证已日益成为焦点问题。在当前我国行政机关整体执法水平不高,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意识在执法人员中尚普遍存在的情况之下,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如果仅仅以某些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细小瑕疵而撤销该行政行为,势必导致行政机关重复作出实质内容相同的行政决定,并造成行政诉讼当事人诉累,同时会增加社会纠纷处理成本,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及司法效率,亦可能引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产生隔阂,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法院在对存在瑕疵的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时,首先应判断该程序是否是原则性程序。如果有瑕疵的程序代表了原则性的程序价值,即使实体结果没有侵害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但出于保护程序价值的考虑,亦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而对于如何判断行政程序所代表的程序价值的分量与地位,应以该程序是否是行使该行政行为体现程序正义所不可或缺的为标准。其次应判断该程序瑕疵是否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的损害。在经过对存在瑕疵的行政程序是否是原则性程序审查后,应审查该瑕疵程序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如果发现程序瑕疵造成了相对人实体权益损害,应当判决撤销;如经过全面审查后确认,程序瑕疵并没有给相对人造成权益损害,则不宜简单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编写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杜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