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是职工超出1年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职工本人的正当事由,其申请劳动部门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
关于认定职工超期申请而不予受理的问题: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看,对职工申请工伤的期限问题均持相对宽泛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具体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实践中,职工超出1年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职工本人的正当事由,而非怠于行使权利,其申请劳动部门应予受理。关于职工超出1年申请时限时“正当理由”的认定问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作出认定。相关因素如:第一、职工曾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申请材料不齐未被受理,补齐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的。第二、职工基于对用人单位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正当理由。如职工曾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表示同意为职工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职工因信赖单位而延误了申请时间;因劳动部门向职工建议通过其他救济渠道,职工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第三、职工已积极行使权利的正当理由。如职工由于认识局限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而耽误了时间或申请时限内职工因存在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举证不能等超时限提出申请。第四、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自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的。第五、其他确属一定客观原因如身体原因而产生的正当理由。如:当事人本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他人无法得知事发经过等相关情况的、职工本人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等等。(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