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具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实施信息公开的职权。本案中,原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以申请的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为由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但被告在庭审中未能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实施了“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程序提供证据材料,因而,其答复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环节存在缺陷,故该答复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应当在完善程序后,再行答复原告。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https://www.daowen.com)

撤销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回复单》,责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30日内重新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