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时,法院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裁决行为,法院有权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可以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构成是否合法、土地承包仲裁的程序是否合法、仲裁适用的标准、仲裁适用的证据是否合法等角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另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在性质上属于专业仲裁裁决,不是行政决定,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结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的性质决定了不能将其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定一个行为是否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性质,要结合主体、目的和外在表现几个方面结合进行,几个方面的要素缺一不可。首先,行为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当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属于广义上的行政机关,这样将行政主体和非行政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区分开来。其次,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行政主体仅仅是获得了一种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而这种资格只是说明它有权行使行政权力,但并不代表着这种组织的所有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而进行的。再次,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本案中,尽管仲裁部门行使的是公权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也产生了实际的影响,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的规定,仲裁部门不是行政机关,土地承包仲裁委是一个松散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有自己法定的救济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很明显这种诉讼是民事诉讼,以仲裁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进行诉讼。

3.仲裁裁决的政策性也决定了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行政裁决,只能由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依照政策进行处理。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的内容进行审查,没有权力对仲裁裁决本身取舍,应当尊重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保持法院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谦抑性,避免用法律判断代替专业判断。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秦绪栋(https://www.daowen.com)


[1]《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2]《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3]《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4]《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