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14日,第三人马某华(时年21岁)伙同其堂弟马某新(在逃)在全州县绍水镇持刀砍杀他人,致一死一伤。其作案后畏罪潜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被通缉。在其潜逃15年后的2011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2012年9月17日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桂林英山监狱服刑。

第三人马某华在畏罪潜逃流窜广东期间,约于2006年与原告龙某兰在打工时认识,冒用其堂弟马某正的名字(马某正生于1979年11月25日,于2006年6月20日因患糖尿病死亡)与原告龙某兰交往、恋爱。并于2006年7月份潜回全州县凤凰乡冒用“马某正”的名字、出生日期及住所地等户籍登记资料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马某正”的名字和身份证及户籍资料与原告龙某兰于2007年6月6日到临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证》。同年8月20日生育儿子马某安。原告与第三人“婚后”在六塘镇街上租楼房居住,第三人马某华到桂林市瓦窑做根雕生意,以此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原告与第三人从认识、恋爱至“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第三人从未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以及本人系负案在逃人员等情况如实告之过原告。

原告龙某兰在获知和确认第三人马某华的真实身份后,曾书面向被告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与登记人为“马某正”(马某华化名)的结婚证,但县民政局以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无“撤证程序”的规定为由,口头回复不能再予处理。原告遂于2014年3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上述《结婚证》。(https://www.daowen.com)

另查明,被马某华冒用名字的“马某正”户籍于2011年12月1日才被公安机关注销(即抓获马某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