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2026年03月11日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鲁府法发[2005]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梁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被告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被告有职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原告不服,已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二审尚未审结。被告现对原告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梁执强决字[2014]第4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