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搭建在邻居墙上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物。

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对上述搭建物是否违章建筑的不同理解。原告认为搭建在其墙上的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被告应该对其进行拆除,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但被告认为该建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应该拆除,故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争议房屋确经高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有粤房证字第1500492号《房屋所有权证》,且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进行勘验,原告所诉的房屋占地面积、界至与高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粤房证字第1500492号《房屋所有权证》基本一致。据此,被告认为该房屋不是原告所诉的违章建筑物,未对该房屋进行拆除,并无不当。另外,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调查取证等工作,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调解,并书面答复了原告,故原告所诉被告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黄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