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是否组织实施了行政强制拆除行为。

1.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被告有别于普通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原告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提起诉讼的,很容易确定具体的被告。强制拆除案件中,可能有多个单位参与强制拆除或在拆除现场。若据此以公安、住建、城管、拆迁等部门为被告,诉讼中难以从实体上解决争议。对强制拆除案件,为便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和实质性解决争议,一般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实施者为被告。拆除行为的组织者多是实施现场拆除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负有主要拆除职责的牵头单位。

2.行政强制拆除案件原告方对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行政强制拆除案件中,被告方出于否认和转嫁矛盾等考虑,一般都会否认自己是拆除行为的组织者或实施者。若原告方不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容易让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可能充当被告。本案中,原告通过拆除现场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初步认为县政府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尽到了行政诉讼法意义的举证责任。据此,原告提起的诉讼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这个被告是否适格,需要通过法院查明事实来认证。

3.行政强制拆除案件中被告主体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合理确定(https://www.daowen.com)

在参与单位拒不承认实施拆除行为或者告知谁是拆除行为组织者的情况下,如何结合个案认定适格的被告主体来承担行政责任,需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形成合理的推认。

本案中,县政府否认是拆除行为的组织者,且主张盱城镇政府组织实施,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本案中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如果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需要实施强拆的,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也应由县政府向法院申请强拆。其次,结合强拆现场的视频资料及拆除现场的照片,组织或者调动公安、住建、城管、拆迁办、纪委、人武部、乡镇人员以及医院救护等如此多的单位参与,能够组织或协调的,应推定是参与实施拆除行为的这些单位上一级行政机关——即本案的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

综上,综合认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如果县政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者,也不能证明其他有关单位是拆除行为的组织者,应承担本案拆除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