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现阶段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非常普遍。本案中,被告行政机关对纳税义务人主体的确认、处罚裁量标准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都把握地非常准确,但在听证的告知及复议机关的告知方面存在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听证告知时间虽不到7日,但行政相对人也准时参加了听证,且行使了其申辩和陈述权;虽告知的是错误的复议机关,但已得到正确复议机关的审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没有丧失。因此以上两个问题是属于程序瑕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合议庭认为,听证告知时间不满7日和告诉错误的复议机关是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瑕疵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将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者导致原告的诉求得不到保护,所以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瑕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常重要。(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 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