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北京市丰台区翠海明苑小区22号楼×单元101、102号房屋产权人为白涛,其购买该房时开发商赠送房前南侧小院一处。2014年5月30日,白涛向前述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北京市林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翠海明苑分公司申请对房前小院进行加固、装修、改护栏。物业公司在装饰装修申请表中签署“同意焊护栏,不同意封玻璃,不能封门窗”的意见。白涛在写有“小院不能搭棚封顶,小院四周不能封闭(用玻璃、窗户封闭)”,“如在建设中有违规建设的行为,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等内容的《小院规范建设承诺书》上签字。2014年6月1日,丰台城管执法局到白涛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翠海明苑小区22号楼×单元101、102号房屋南侧进行检查,发现白涛没有规划审批手续,在该址开发商赠送的小院位置并扩占绿地搭建钢架结构建筑。丰台城管执法局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并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现场勘验结果为钢架结构长13米、宽5米,总面积65平方米。当日,丰台城管执法局向白涛作出并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认定白涛的建设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告知如不停止建设,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查封。但白涛并未停止施工。2014年7月2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规(丰)执函[2014]278号《关于北京市丰台区翠海明苑南区22号楼×单元南侧钢架结构房屋1处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认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翠海明苑南区22号楼四单元南侧的钢架结构房屋1处,面积为6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7月7日,丰台城管执法局和南苑街道办事处对涉案钢架结构建筑进行了部分拆除。
在该案诉讼期间,2014年10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到涉案现场进行勘查。经查,白涛将北京市丰台区翠海明苑小区22号楼×单元101、102号房屋南侧原小院院墙全部拆除,并新建围墙及钢架结构一体建筑,工程尚未完工。钢架结构及院墙东西长14.1米,南北宽6.2米。从院墙痕迹看,新建小院南北长度超出原小院院墙,向南扩展1.85米。白涛承认超出原院墙1.85米部分是侵占并毁坏的绿地。丰台城管执法局和南苑街道办事处实施拆除行为后,所有建筑材料均堆放在现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