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原告受到事故伤害后,入院治疗至2013年6月13日,且其妻系残疾人,家庭情况特殊;第三人也承认确实曾陪同原告亲属到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工伤认定事宜,被工作人员告知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4年5月27日,有关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原告至今未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4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合全案,原告是否在一年期限内非因自身原因举证不能而导致其申请未被受理;原告是否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正当事由致使其申请工伤超出一年期限,系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的关键所在,本案被告在上述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4]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https://www.daowen.com)

撤销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廊人社伤险认不受(三)字[2014]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