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2026年03月11日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所指的“宣传”,应该是指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针对不特定的主体所进行的说明与讲解。经营者提供虚假的宣传势必会影响到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原告在合同上的标注行为,针对的是李某宁,标注内容如果与商品本身的材质不符,对李某宁形成的是欺诈的效果,该标注行为并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因此,被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款对原告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京工商朝处字(2014)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涉案消费者举报事项重新进行处理。(https://www.daowen.com)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销售合同针对的仅是涉案沙发的消费者,尽管销售合同在经营场所内签订,但在销售合同中标注与商品本身材质不符的内容并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因此,被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款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