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谓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运用程序职权职责处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义务,从而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的行为。这些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实体性行政行为的手段和工具,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没有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起诉实体行政行为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效果,因此不具有诉讼意义的独立性。另外,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实体性行政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实体性行政行为也不等于多个程序性行为的简单相加。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被起诉人接到报警后,没按规定时间出警、出警没有录音录像、没给起诉人制作笔录、没给现场证人制作笔录、没有控制嫌疑人等行为违法,即主张被告在履行行政职责时的多个程序性行为违法。虽然其本意为被告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但其在表述诉讼请求时,未明确表示要求确认被起诉人未履行保护其人身权的法定职责违法。因此,原告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由于一些行政相对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对于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认识存在误区,经常将不服实体行政行为表述为不服程序性行政行为。基于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影响到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案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向起诉人解释两者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尊重起诉人意愿,如原告坚决起诉程序性行政行为,再行出具不予受理裁定。这样做一方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了行政案件立案法官的释明引导作用,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和审判资源的合理使用。本案中,在起诉人坚持要求确认程序性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遂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