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以上规定,过程性信息是指“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信息,而案涉信息不属于该规定中的“过程性信息”。
首先,从时间上来看,被告南通市发改委对于第三人宝隆公司提出的《关于北街地块改造项目的立项申请》所作的审批行为已经完结,显然不处于正在进行讨论、研究或者审查的工作状态中。
其次,从涉案信息的属性分析,该信息属事实性信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决策讨论过程中,对于是否作出或如何作出某行政行为有可能存在各种观点、意见,这些观点、意见可能与最终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尽一致。为了保护行政机关内部决策的民主性,鼓励内部充分发表意见,最终提高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将这类信息作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具有积极意义。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集的材料,属于事实性信息,是反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材料。对这类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监督行政行为,符合《条例》的立法宗旨。本案中第三人宝隆公司提供的材料是被告南通市发改委据以评判第三人宝隆公司提出的立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材料,其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具有过程性信息的依附性和内部决策性。
最后,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https://www.daowen.com)
一、撤销被告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通发改信复[201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你申请公开‘北街地块改造项目的立项申请(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04]字60号及相关附件)’,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内容。
二、责令被告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朱桂英关于公开“北街地块改造项目的立项申请(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04]字60号及相关附件)”的申请重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