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本案入选全国法院2014年十大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追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秘密事项的公开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由此可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同时,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案二审法院在对公安机关的这两种职能进行区分的基础上,认定公安部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具有示范意义。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属性,一是治安管理的行政机关,二是侦破犯罪案件的刑事侦查机关。政府信息应限于治安类行政管理,即在行政执法范畴内形成的信息。刑侦类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畴。公安部关于奚明强申请的相关信息属性的判断系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职能的界定,法院不持异议。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公安部认为涉案相关信息系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的认定亦未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法定程序,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的21号答复书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耿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