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原曲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曲建)罚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之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责令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系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相关证据,故原曲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曲建)罚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曲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曲建)罚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https://www.daowen.com)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