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行政许可法》的适用问题。上诉人认为该案应当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应适用《行政许可法》,前者是特别法,后者是一般法,该案应当适用特别法。法院认为,《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同一位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该案中,《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行政许可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和审批决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审批部门按照什么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没有作出规定。而《行政许可法》主要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其中第四十七条对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上述两个法律的相关规定内容并不冲突,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且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对审批机关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即本案既要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又要适用《行政许可法》。另外,从立法时间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于2003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于2004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则,也应优先适用行政许可法。故原审法院适用行政许可法并无不当。
关于环评行政许可中“重大利益关系”的认定问题。从环境角度来看,权利人利用自己不动产从事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时,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侵害,危害到相邻人财产、人身以及生活环境的,如果侵害超出社会允许的限度,则是侵害了环境相邻权。本案中,四季辉煌沐浴广场新建项目显然侵害了四名原告的环境相邻权,应当认定具有“重大利益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对何为“重大利益关系”没有具体规定。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四季辉煌沐浴广场新建项目将会损害四名原告的相邻权,应当认定具有“重大利益关系”。从事实角度来看,四季辉煌沐浴广场的浴池、噪音设备间、水泵房等位于夏春官等人房屋的楼下,四季辉煌沐浴广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热气、噪声、污水等,对居住在该洗浴项目上方的夏春官等四个家庭的生活环境肯定有较大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将是长期的、持续的。综上,夏春官等四个家庭作为与本案审批项目直接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认定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该案针对环保许可实践中对如何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行政许可法》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明确两者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同一位阶的法律均应适用,从而厘清了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中的认识误区。同时,该案从理论上分析阐述了“重大利益关系”的构成要件,填补了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于今后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案还是一件典型的民生案件,法院通过查明事实,依法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审批意见,既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行政机关同类执法行为。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成华 李星星
[1]《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2]《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3]本篇法规已被2008年4月30日发布的《天津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所废止,且被《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取代。(https://www.daowen.com)
[4]《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5]《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6]《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7]《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8]《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9]《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
[10]《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