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第三人冯传福在原告齐保修理公司担任门卫工作。2012年3月10日上午,第三人冯传福因家中有事,离开原告处返回青州老家,当天下午13:50分左右,第三人冯传福在返回原告单位途中,骑电动自行车顺王朱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淄博市临淄区淄江路王朱村路口时,与顺淄江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沈某顺驾驶的翼DG× ×××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冯传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致使第三人冯传福受伤。第三人冯传福受伤后,被送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股骨骨折;2.左腓骨骨折;3.左踝关节开放性骨折脱位;4.左足第一趾骨骨折;5.右眶内壁骨折;6.左侧耻骨骨折;7.面部皮肤挫裂伤;8.脑震荡;9.肺挫伤;10、11、21外伤性缺损;11.25.26.35.36.37.42外伤性冠折外伤性冠折;12.右眼球后退;13.右眼底病变;14.右眼翼状胬肉。2012年3月1日,第三人冯传福之子冯道震向被告临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临人社工决字[2013]2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冯传福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临人社工决字[2013]2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庭审时,原告提出第三人冯传福事发时已超过60周岁,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不应认定为工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