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新华于2014年3月27日13时23分驾驶吉AUF×××号轿车在吉林省长春市安达街与德惠路交会由南向北行驶近路口时,左前方有一白色车辆驶出,为避让该车上诉人王新华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吉林省长春市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区大队根据高清摄像头拍摄的照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十)项之规定对王新华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王新华以其违反交通法规是为了合理避让车辆为由,提起行政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