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2026年03月11日
【法官后语】
首先,关于拒绝性答复的审理思路。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判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并强调行政诉讼就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些规定和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法官对行政争议解决的关注,过于拘泥于形式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随着行政审判的不断发展,审判理念的不断更新,行政诉讼的根本任务在于解决行政争议,不仅已经成为学理上的共识,而且已经在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中不断予以明确和强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也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宗旨之一即是解决行政争议。在履责之诉中,法院应当尽可能地在一次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而不应局限于审查拒绝性决定的合法性。
从拒绝性答复与履责请求之间的关系来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请求履责的申请予以拒绝,该拒绝性答复构成行政机关不履行相关职责的理由,因此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相关职责提起履责之诉,当然包含了对该拒绝性答复的不服,因此,当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其申请的职责提起诉讼,即使是诉讼请求中没有明确要求撤销拒绝性答复,法院亦应认为当然包含在诉讼请求范围之内,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并针对拒绝性答复作出裁判,并不构成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龙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