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被告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审核于2013年5月14日向第三人颁发了建字第4507212013003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建设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建设项目营业办公楼,建设位置灵城镇江南路中段,建设规模1587平方米(6层)。原告蔡可荣、胡坚革、陈以明、劳东林不服被告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5月14日向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核发的建字第45072120130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