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雷淑芳系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富强C区×栋居民。被诉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即第三人辰宇公司4S店项目,建筑位于高新区硅谷大街67××号,硅谷大街与西顺达路交汇处,总建设规模10290.16平方米。辰宇公司于2013年9月就该项目向被告长春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用地批准书等文件和图纸。被告受理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遇到周围居民提出反对意见。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接到第三人提出的听证会申请,于10月25日通知富强C区居民参加听证会,于11月1日上午9时在高新区君怡酒店3楼举行听证会,对建设项目用地、围墙建设形式、位置及安全、环境影响、间距、日照补助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关于围墙建设问题,第三人辰宇公司4S店围墙由挡土墙及铁艺栏杆两部分组成,挡土墙距富强C区×栋东南角距离为10米,挡土墙两侧地势高差为2米,系经项目设计单位计算复核;关于间距问题,被告在听取富强C区居民对建设项目楼间距意见后,对建筑间距进行调整,楼间距从16米调整至18米。关于日照补助问题,依据《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建筑降低周边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经过协商可以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本案中第三人已将补偿款提存至指定账户。被告对第三人申请的继续审核,并于同年12月31日核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以被告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公示,存在遮挡原告房屋采光,涉及污染物行业,侵犯原告所在小区土地、围墙等情况为由,于2013年3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诉规划许可。
2014年8月28日,本院工作人员组织原告、被告到第三人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到原告居住的富强C区×栋为南北向多层建筑,与被告许可拟建的第三人辰宇公司4S店项目未呈平行相对建设,4S店项目位于富强C区15栋东南角,4S店建筑北墙面为遮挡面,拟建项目实际审批建筑物间距为18米,现场测量楼间距为18.16米(系从15栋东南角测量至4S店建筑北墙面主墙的最短距离)。4S店建筑高度不统一,最高处高度14.65米,建筑一层与富强C区×栋一层不在同一水平线上,建筑较×栋水平下沉建设,4S店围墙(挡土墙)两侧地势高差肉眼可见至少2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