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依法享有一块确权面积为808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因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土地一级开发A地块项目建设,2013年12月27日,被告为负责该项目建设的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述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宅基地在该拆迁范围内。评估公司对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宅基地及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总额为:1319294元。2014年1月13日,评估公司将该评估报告送达给原告本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核,也未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因原告与第三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2月21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该案,向原告和第三人分别送达了各项房屋拆迁纠纷通知书。2014年3月11日,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本次调解过程中,原告提出涉诉宅基地内的房屋存在纠纷,有法院的相关证明,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1日作出的(2000)二中民终字第491号终审民事判决书认定,涉诉宅基地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非完全归原告所有,其中包括案外人刘某荣的份额。2014年3月18日,被告作出被诉的〔2014〕18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原告未到现场。被告于当日将该裁决送达给了第三人。2014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行政裁决履行催告书》,原告由此得知被告作出了被诉的裁决书。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被告从未向其送达过裁决书,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