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2026年03月11日
【法官后语】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江都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扬江房征字[2014]第1号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作出上述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应讨论决定程序。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宗旨。围绕这一宗旨,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要求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及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设定严格程序,防范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的恣意性,确保被征收人的征收利益具备实现的基础和可能。然而,实践中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并不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开展房屋征收活动。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案件时,严格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未能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及作出征收决定未依法履行了讨论决定程序的,要依法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判决,以司法审判倒逼行政机关严格履行征收程序,从根本上缓解当前涉房屋征收行政纠纷高发的态势。
编写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沐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