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2006年9月开始就读于被告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制3年。2008年11月,原告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同年11月26日,被告在《登记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一栏中填写鉴定意见如下:“原告系高职2009年毕业班学生,已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具有毕业资格,无违法违纪及其他不良行为”,上述鉴定意见盖有被告公章。原告退役后,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告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大致内容为,原告经高考后2006年就读于被告,2008年响应国家号召光荣入伍,当时学分并未修满,主要系因入伍前需参加体检和政审,几门功课未参加考试所致。但被告出具承认原告具有毕业资格的书面材料后,现又以学分未修满为由,不向原告颁发毕业证书。原告在服役探亲期间与被告沟通时,被告曾答应可参加补考修满学分,原告也予以同意,但此后原告并未接到被告的通知。现原告已退役,被告撤销在即,原告参加工作需毕业文凭,请给予解决方法等。2014年1月27日,被告就原告恢复学籍及转学事宜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交《请示》一份。2014年4月26日,被告作出《关于祝钒峰毕业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送达原告,大致内容为:经专题会议讨论意见为,原告未达到毕业要求,不能取得毕业证书;需申请将原告在学信网中的信息由“结业”改为“保留学籍”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两年期间,申请复学有效。如原告申请复学,因被告已经停止办学,拟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予以转学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为原告认定入伍时所在学期相关课程成绩,复学后按规定减免相应课程学习;由为原告填写《登记表》的老师出具错误填写说明等。后原告与上海震旦职业技术学院协商转学事宜未成,以致涉诉。(https://www.daowen.com)